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其妹夫胡某某家吃饭后,因其女儿马某乙考上大学需要学费,趁胡某某不在客厅时间,使用扫码支付方式将胡某某微信钱包中的一万元钱转至马某乙微信钱包。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胡某某及其妻子马某丙对马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