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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7日本院决定对马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容县公安局十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去到容县**镇**街**号门前处,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储物格内的一台黑色华为MATE20手机偷走。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处扣押了其盗窃得来的手机并还给被害人胡某某。2020年2月1日,马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1888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 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社会危害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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