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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 6 日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7日9时许,在翁牛特旗**镇**村**组安某某家,安某某与儿媳李某某在其家正房后干活时,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去安某某家借桃铲。安某某的孙子马某乙(3岁)、孙女马某丙(4岁)、外孙杨某某(5岁)在安某某家西屋玩要时将放在西屋柜子内的8200元钱掏出,扔到地上,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进入安某某家正房后发现安某某不再屋里,并发现散落在地上的钱,随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将钱装入自己的右侧裤兜。被不起诉人在向安某某借到桃铲后离开,安某某发现钱被盗后,马某丙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书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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