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至6月底,衡东**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皮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98923.13元,所涉资金于2015年4月28日、30日,衡东**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共计14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河南**皮革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主动退赃14.7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际控制的河南**皮革有限公司和衡东**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主观上是否具有骗税的目的不明,其究竟是基于被秦某某所欺骗而虚开,还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虚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主动退缴的赃款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对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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