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南**科技公司业务三部业务员,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自2018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杨某某和易某某(均另案处理)。
2017年至案发期间,**公司通过招聘业务经理、业务员、前台等,先后专门利用“资管合约”、“嘉盛环球”、“MT5”等非法交易平台实施电信诈骗。具体为,**公司安排业务员、业务经理统一先后编造自己为“赵某某”、“刘某某”,系分析师助理,统一微信名为“**静好”,并通过微信来添加客户,当客户微信好友通过后,业务员利用**公司的话术模板与客户交流,逐步骗取客户的信任,通过筛客户、聊客户、切客户、逼客户,与业务经理相互配合,共同引诱客户到**公司经营的平台投资,以此诈骗客户钱财。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2019年3月开始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其明知该公司非证券、期货交易公司,为获取非法利润仍与公司其他人员配合以欺诈手段拉人进入公司经营的虚拟平台,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元。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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