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59********,汉族,高中,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靳某某报案称其表哥马某甲在担任表弟马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监护人期间,为骗取钱财,隐瞒马某乙名下房产,编造马某乙符合享受国家低保条件的谎言,于2011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自**街道骗取低保金127000元。红桥分局接靳某某报警后,经过工作,查实上述事实,马某甲于2018年10月26日,将上述骗到现金退回**街道办事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马某甲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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