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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6 日11 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村**组李某甲和徐某甲的农田内铺设电网猎兔,14 时许,李某甲从农田经过时,被马某甲铺设的电网电击倒地后死亡。事发后,马某甲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淅河派出所投案。

2019 年11 月7 日,马某甲与李某甲的亲属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甲赔偿李某甲亲属人民币捌万元,李某甲的亲属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出具谅解书对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个人基本信息表、涉案照片、证据保全物品、文件清单、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淅河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关于马某甲病情的情况说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马某甲同志情况证明》、《随州市中医院病历报告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乙徐某乙徐某丁、马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因铺设电网狩猎过失致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马某甲家庭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后马某甲主动到案,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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