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7〕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2012年6月19日,与马某乙、黄某某合股成立广西田东县思林**建材有限公司,由马某甲具体经营。马某甲分别于2013年12月8日及2016年12月8日取得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在田东县思林镇可恒村可恒屯“麻疯山”的两张采矿许可证(2013年12月8日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10222013127130******,2016年12月8日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10222013127130******)。马某甲于2015年初就组织民工在田东县思林镇可恒村可恒屯“麻疯山”林地上采用凿岩机、爆破机、粉碎机、输送带、铲车、运输车辆等工具及设备开采石灰岩加工成石灰岩碎石进行销售至今。田东县林业局以田东县国土局向马某甲颁发的两张采矿许可证均未经过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同意为由,认定马某甲在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初就组织民工在田东县思林镇可恒村可恒屯“麻疯山”林地上采用凿岩机、爆破机、粉碎机、输送带、铲车、运输车辆等工具及设备开采石灰岩加工成石灰岩碎石进行销售,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田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广西田东县思林**建材有限公司在田东县思林镇可恒村可恒屯“麻疯山”林地非法开采石灰岩矿而遭毁坏的林地面积达1.99公顷。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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