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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月2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2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西北侧其设置的场所内倾倒建筑垃圾并收取费用。经查,其收取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给予的卸土费共计人民币68700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证明、北京京东明珠陶粒厂租赁合同书影印件、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废旧坑塘治理协议复印件、关于调取李遂镇魏辛庄村地块相关资料的答复、关于调取李遂镇牌楼村村地块相关资料的答复散材料、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马某甲与马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7张、马某甲与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3张;2.证人证言:叶某某、孙某某、田某某、马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顺义区马某甲填埋建筑垃圾行为造成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顺义区马某甲填埋建筑垃圾行为造成农用地破坏程度的论证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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