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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区**大街**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1月19日期间,赤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巴林左旗**镇**宾馆附近使用面包车销售桶装92号国五汽油,2018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2018 年7月至11月19日,总计销售汽油138198元。在雇佣马某甲期间,赤峰**商贸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过5000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明细、户籍信息、赤峰**商贸有限公司账本、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甲在明知赤峰**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受该公司雇佣销售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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