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绰号“老二”,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5日又移送审查起诉。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同案人刘某甲、李某甲(均移送起诉)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特许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自2017年开始,与同案人“666”(身份不明,未归案)一起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生产香烟专用的卷烟纸(俗称盘纸)。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负责与同案人“666”联系相关事宜,同案人刘某甲、李某甲则负责将同案人“666”运输来的卷烟纸储存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附近同案人刘某乙(已移送起诉)租赁的农用地竹棚内、**公司附近一集装箱货柜、**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巷对面一铁皮屋和**社区居委会**铺面**号等处。然后由同案人“666”联系买家代号“999”、“55”、“顺”、“龙”(身份不详,均在逃)等人,前来装车并将卷烟纸运往他处。
2018年11月22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巷对面一铁皮屋内缴获卷烟纸165件;同年11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铺面**号缴获卷烟纸120件。在刘某甲、李某甲被抓获后,同案人刘某乙(已移送起诉)将原存放在**公司附近的集装箱货柜转移至**公司后面一名为“**”的农家乐藏匿,至2018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查获,从该集装箱货柜内缴获卷烟纸355件。上述缴获的卷烟纸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价值总额人民币63050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帮助同案人找仓库、联系仓储盘纸等相关事宜,但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明知盘纸是生产香烟专用的卷烟纸的主观认知,即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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