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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诈骗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9********,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蒙自市蒙自市**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蒙自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蒙自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经过审查于2020年6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蒙自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7日退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张某某、周某某从2019年7月开始共同经营蒙自市某某寄售行,经营犯罪旧货寄售,在未经过国家行政部门及金融部门批准,向董某某、罗某、姚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周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发放贷款,并收取2分至3分不等的月利息,从中获取暴利。

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将自己的车牌为云******本田炫威小型汽车抵押给某某寄售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收取刘某某3分利息,以及停车费、管理费、查档费等共计3500元“砍头息”,并误导刘某某签署带有欺诈条款的售车协议、债权转让合同、车辆质押款合同、处置质押车辆同意书、委托书。实际借款扣除“砍头息”后实际转给刘某某46500元,借款25天后刘某某提出续押,11月29日转账2000元利息给犯罪嫌疑人马某。12月9日马某以刘某某未到某某寄售行办理续押手续为由,未征得刘某某同意,将该车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高某某。案发后涉案车辆云******小型汽车已从高某某处追回,并依法扣押。刘某某将所借款项剩余欠款4.8万元提交蒙自市公安局,该局依法办理扣押,后将该车发还刘某某。2020年4月14日经委托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对原车牌为云******小型汽车价格进行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6000元,目前该车辆已重新落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蒙自市公安局认定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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