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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非法经营)(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王某某(不起诉)、林某甲(起诉)、柯某某(起诉)、林某乙(起诉)、张某某(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高XX(起诉)联系购买Mar1boro(iQOS)、Fiit(1i1)、Heets(iQOS)电子卷烟,除自己抽之外卖给同事,非法经营金额为8万余元。

经鉴定:Mar1boro(iQOS)、Fiit(1i1)、Heets(iQOS)卷烟都是真品卷烟;上述样品无“中国烟草专卖”字样。

案发后,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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