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三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院**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11日至2月8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20年8月以来从外地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飘柔、清扬、潘婷、舒肤佳等品牌的日化用品,并放在其租赁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大西部商贸城二期负一层16号的仓库内。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帮其在西宁市城东区小商品市场等处销售上述日化用品,获利4000余元。2020年11月3日我局民警在西宁市城东区大西部商贸城地下负一层16号仓库内查获上述被不起诉人尚未售出的海飞丝、 飘柔、清扬、潘婷、舒肤佳等品牌日化用品共16806余瓶(块)。同年11月4日我局依法聘请宝洁公司、联合利华公司有关人员对扣押的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的真伪和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证实上述日化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385920.6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牟取利益,从外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清扬、飘柔、海飞丝洗发露等品牌的日化用品,并雇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我市对外进行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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