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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生川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61********,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彭阳县**乡**村**队**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3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其家中行驶至**村部门前路段,后在该路段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与某某停放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彭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至彭阳县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10月25日,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称事故发生后其驾驶车辆回到家中再次饮酒,但饮酒的过程及饮酒前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仅有其个人供述,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事故发生之后至民警抓获之前其是否再次饮酒,事实不清。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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