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马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城*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甲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马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甲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3日,报警人宁某甲在淘宝刷单时被骗,将被骗资金先转入郑某甲账户(62284806*******),再转入张甲账户(6230200********),张甲通过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133******)又将20000元转入马甲支付宝账户(189*****),马甲又将20000元转入周某甲支付宝账户(******),周某甲将20000元转入徐甲支付宝账户(185*******),后徐甲将钱转入宋某甲(宋某甲为犯罪嫌疑人杜甲母亲,银行卡系杜甲在使用)银行卡中,由杜甲取现并存入上家指定账户中。
2020年1月12日,报警人陈甲在**金融APP上申请贷款时被骗,将被骗资金转入刘某甲账户(6217*********),资金后转入李某甲账户(6230********),后通过李某甲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账户(178****)将10000元转入马甲支付宝账户(189********),马甲又将10000元转入吴某甲的支付宝账户(199*******),吴某甲将10000元转入徐甲支付宝账户(20******@qq.com),然后徐甲将10000元分两笔五千元转入杜甲的银行卡账户和葛甲的银行卡账户中,后二人取钱并存入上家指定的账户内。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认定马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马甲客观上提供其支付宝账号帮助吴某甲、杜甲等人转账,但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系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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