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人,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有C1驾照)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唐河县******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民警遂将骆某某带至唐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2020年8月1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