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0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性别: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75********,**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庙**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2月1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向某某驾驶并搭载胡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向某某、胡某某受伤,后向某某、胡某某将骆某某起诉至正安县人民法院,正安县人员法院(2019)黔0324民初1746号、(2019)黔0324民初1747号判决书判决骆某某赔偿向某某、胡某某二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42663.67元,判决生效后,骆某某一直不履行。2019年7月31日,向某某、胡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1日,正安县人民法院向骆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8月10日,骆某某申报财产时隐瞒了其饲养的25头牛。后经正安县人民法院调查,于2019年9月18日对骆某某喂养的21头大牛和4头小牛予以查封,并于当日对骆某某司法拘留15日。在骆某某被司法拘留期间,骆某某妻子陆敏于2019年9月23日在家中将查封的21头大牛和4头小牛卖掉,获得105000元,其又在骆科财家借款90000元,擅自用于偿还骆某某在正安县庙塘信用社的贷款。2020年2月24日,骆某某家属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45558.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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