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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刘娜,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411892416。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该案曾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9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4日凌晨,骆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川A*****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成新蒲快速路由蒲江县往新津县方向行驶。3时14分许,骆某某驾车行驶至成新蒲快速路40km+500m(邛崃市羊安镇地界)处,与在车行道内行走的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骆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6时20分许被邛崃市公安局查获。

骆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以及遇有………雨、………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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