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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明知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安集团公司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过亿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与金某某合作,两人商议使用金某某等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电话推销贷款业务的同时推销平安人寿免费险患息”,并将筛选后的公民个人信息传输至上海妃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再经由上海妃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API接口方式传输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底5月初,骆某某和金某某商议,继续使用通过金某某等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发送短信的方式推销“平安人寿免费险”,只要信息持有人没有明确拒绝,金某某就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传输至上海妃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再经由上海妃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API接口方式传输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01924条,其中结算的有效名单共计208819条,内容包括姓名、手机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城市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968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骆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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