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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台投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酒后驾驶闽C3**8号轿车从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出发,行驶到本区通港东街后渚大桥头红绿灯附近路段,被巡逻至该处的交警人员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8.82mg/100ml。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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