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栋**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域管辖和审级管辖的原则,于2020年7月29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濂溪区前进东路由东向西往九江学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九江学院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在送检的骆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5.09mg/100ml。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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