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04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9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刑拘,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21时02分,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驾驶粤S1****号小车途经东莞市万江区 泰新桥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2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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