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A8****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大华村三东大道18号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4mg/100ml。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