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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菜馆经理,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3日被原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2245元。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苏A8****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盘金华府小区内部道路行驶至此小区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骆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9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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