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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襄阳高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5日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紫贞平台民警在本市樊魏路大石桥路段设卡盘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咖啡色斯柯达越野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后经鉴定,从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04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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