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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骆致武,男,1973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304054412,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墨冲镇凤鑫村七组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致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致武在独山县紫薇城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LN770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北路五里路口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致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骆致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致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独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3********,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独山县紫薇城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L****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独山县**路五里路口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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