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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骆某某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尹珍南路向往合力超市方向行驶,当日21时8分,经过正安县**路**米处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骆某某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5mg/100ml。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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