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酒后驾驶苏B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连云港市港城大道与新光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89.7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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