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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单元**室,现居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镇雄县龙腾大道路段时被在此处开展夜查行动的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涉嫌酒驾后民警将骆某某带到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办公室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骆某某带至镇雄县建华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06.2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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