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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管理局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4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酒后驾驶甘A2****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安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对面华联超市门口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后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7.7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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