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四川岳池人,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川******轻型自卸货车在广安中桥政务中心处等红绿灯时睡着。经群众报警,民警于7时许到达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带至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随后带至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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