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队**号楼**单元601户,个体。2018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黄岛区**江路与**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骆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民警带骆某某到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骆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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