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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栋**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0时47分,被不起诉人骆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7V****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海龙路西3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骆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5.7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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