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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泉州市**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员,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均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许至23时30分许,骆某某与其同学张某某等人在惠安县**镇**小区**大排档一起吃饭喝酒。2020年9月10日6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惠安县**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7.3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隔时酒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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