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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9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在新沂市双塘镇沙沟村附近,吴某某与侯某某二人商量确定以侯某某名义开设赌场,侯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便利。该赌场以押宝的方式聚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其中,乔某某在赌局内负责抽头,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赌局内出宝,尹某某为赌局提供钢管帆布大棚、桌椅板凳。吴某某、乔某某从赌局上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余元,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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