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及晚上,王某甲、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桥7号倪某某家中(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以“筒子功”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庄丰渔利5000元,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为从王某甲、易某某洗牌,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案发后,骆某某已退出赃款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