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应朋友李某某邀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一KTV场所喝酒娱乐。期间,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故意对被害人刘某某灌酒。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带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去到大塘镇潦南市场一宵夜档吃宵夜,期间继续对被害人刘某某灌酒,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乘被害人刘某某醉酒借故搭送其回家,于是驾驶粤RP**小轿车将被害人刘某某载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北江大堤基围边一处空地,并将被害人刘某某拉到车辆后排,然后不顾被害人刘某某反抗强行对其实施强奸。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多次部位被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抓伤。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被抓获后一直否认有实施强奸行为,只承认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亲嘴行为。经DNA比对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大腿内侧遗留精液与被不起诉人骆江某某DNA一致。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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