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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住石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11月23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从深圳租来的牌号为粤******北京牌小型轿车搭载女朋友刘某某、母亲覃某某等四人从深圳出发往石门县**乡方向行驶。次日下午15时许,骆某某行驶至石门县**镇路段时,因过度疲劳、超速行驶,对周围交通情况观察不够、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苏发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无号牌苏发牌电动三轮车又与徐某某停靠在路外的无号牌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相撞,粤******号小型轿车与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三车及路灯杆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头部、胸腹部严重复合性损伤致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骆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除按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外,骆某某还另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37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2019年12月5日,骆某某赔偿徐某某车辆损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首,具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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