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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73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291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汪某某的邀约下,多次帮助汪某某非法收购烟叶及帮忙找寻买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6日,汪某某邀约骆某某从石门县出发至福建省武平县**镇,从钟某某处以4.4万元的价格收购约5000多公斤烤烟,雇佣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货车将烟叶运输至张家界永定区**镇。由骆某某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将烟叶以8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镇的烟农龚某某(另案处理)。

2.2018年8月20日,汪某某安排骆某某一人前往福建省上杭县,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4.1万元的价格收购约5700公斤烤烟。雇佣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货车将烟叶运至石门县**乡**村。由汪某某联系买主,将该批烟叶以6.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水南渡村陈某某,陈某某仅支付4.7万元。

3.2018年8月30日,汪某某从福建省武平县**镇钟某某处以4万元的价格收购约5500公斤烤烟,雇佣王某某(另案处理)货车运至湖南省张家界**镇**村。同年9月1日,由骆某某联系买主,将该批烟叶以8.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镇胡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9月27日,骆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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