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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滥伐林木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某某某合伙在钟山县**村委承包了该村“**岭上”山场1500亩土地种植水果,四人和**村委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聘请某某甲的挖机清理山场,将**岭上的松树、杂树等林木清理挖掉。经广西**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某某某在“**岭”上清理山场雇请挖机挖掉的林木蓄积量为42立方米,出材量28立方米,面积5.0933公顷。2020年9月16日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林地上已经种植柑橘。

本院认为,某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某某某砍伐林木目的是为了种植果树,主观恶性不大,并已在滥伐林地上种植了柑橘,复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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