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室,趁同宿舍的肖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手机拿走,并登陆肖某某的火币网账户,将其火币网账户内1005枚HT币交易后转至虚拟钱包内,最后转至自己的火币网账户。2019年4月4日、5日,骆某某将这些虚拟货币分两次卖出后,得人民币19220.98元。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它物品,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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