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在枧头镇马鞍塘村温氏猪场中转站拖运猪时,见中转站内铁棚下面有一台未拆封的洗衣机,遂起贪意。25日凌晨,骆某某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再次经过中转时,将该台内价值2899元的“美的牌”洗衣机盗走。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盗窃的赃物被搜缴、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认罪认罚,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追缴、扣押的赃物洗衣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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