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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户。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1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死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二期新世纪超市,趁被害人钟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于裤兜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125元的苹果Iphone7Plus扒走。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意见书;

6.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由于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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