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6月12日两次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5月15日、7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8年期间,骆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等地,以投资医疗器械需要用钱、参加招投标需要资金、开办幼儿园需要用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总计达717.9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需要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万元左右;
2.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需要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萧某某35万元左右;
3.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需要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黄某甲15万元左右;
4.2017年7月11日,骆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詹某某5万元;
5.2015年8月24日至2017年11月30日,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需要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江某某20万元左右;
6.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需要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吴某甲10万元左右;
7.2017年3月1日,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需要用钱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王某甲50万元;
8.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骆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苏某某55万元;
9.2014年3月中旬至2016年2月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吴某乙30万元;
10.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吴某丙90万元左右;
11.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吴某丁20万元;
12.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3月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吴某戊25万元;
13.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3月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林某某47万元左右;
14.2016年4月14日至11月14日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王某乙10万元;
15.2015年6月29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蔡某某20万元;
16.2016年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骆某某以投资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做生意参加招投标需要资金等为由,许以二分的月利息,诈骗走被害人黄某乙176.98万元;
17.2017年年底,骆某某以开办幼儿园急需用钱为由,诈骗走被害人汪某某2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骆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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