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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曾用名骆某某,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4*********,汉族,大学文化,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号,现住武汉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1999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8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2018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灵灵,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4年9月,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找到当时**公司**部总经理刘某某拆借2000万人民币,刘某某同意借款但要求资金不能直接从**营业部转给骆某某的**公司,让骆某某在**证券交易中心找一家有席位的证券公司,资金通过该公司中转给**公司,即**营业部在**证券交易中心和该证券公司做一笔表面的场内的回购业务,将资金打入该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再将资金打入**公司。随后骆某某找到**公司**省分公司证券部**交易中心负责人毛某某,商谈中转资金事宜,毛某某同意,但要求提供放款方**营业部出具担保书,担保书主要内容为“到期**公司不能还款,海南人保不负还款责任”。不久,骆某某把伪造的担保书交给毛某某,**营业部通过国债回购将2000万元转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再将2000万元转给**公司。

1996年10月21日,**营业部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易中心偿还2000万元,诉讼期间武汉中院对担保书进行文字笔迹检验鉴定([1998]武中法技文字第021号),骆某某给毛某某的**营业部出具的担保书上加盖的公私章与深证武营公章和刘某某私章不一致,系骆某某伪造。骆某某通过伪造担保书,骗取款项2000万元,在上述犯罪过程中,骆某某非法获利20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骆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首先,涉案担保书的来源无法查明。证人刘某某称未提供过担保书,证人毛某某称担保书是骆某某提供,骆某某承认担保书是其提供给毛某某但始终否认担保书系其伪造,其辩解担保书来源的事实无法查明。综合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担保书确系骆某某伪造。

其次,**营业部**交易中心、**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交易事实,三家公司之间关系存疑。根据**交易中心经理毛某某及交易员袁某某的证言,**公司的入账清单、担保书、委托协议等证据可以证实,**营业部**交易中心在短期内,通过多重中转的方式为**公司融资,其行为严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刘某某已在1996年11月因商业受贿、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且骆某某称刘某某曾向其要过180万元担保费,账目清单标注其中180万元现金提取均是交给了刘某某,与骆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交易中心经理毛某某在拿到骆某某提供的担保书后没有进行核保,且多次承担风险违规操作,违背了金融行业的基本规则,不符合常理,无法得出骆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交易中心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为其中转资金的唯一结论。

二、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骆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骆某某名下的**公司在资金到账后确有正常的经营行为。根据**公司账目情况显示,该公司在资金到帐后向**证券投资400万,支付**物业发展公司、**经贸部、**物业、购车款等经营性支出1500万元左右,与骆某某在98年的供述能印证。

其次,**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有还款行为。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据证实,**公司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共向**营业部还款90万元,且从1996年**营业部在湖北省武汉市民事起诉**交易中心至今,骆某某始终承认该债务的存在。

综上,本案认定骆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冯春华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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