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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小区**幢**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7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骆某某与叶某某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6月,骆某某向叶某某提出来要和叶某某合伙经营一个网店卖衣服,经过双方协商,经营网店的费用由叶某某一个人全部负责,网店的注册、具体的经营则由骆某某负责,所得的利润按照六四分成(骆某某占六成、叶某某占四成),按照约定,2018年5月下旬至2018年6月期间,叶某某将成立网店所需的13万元资金转账给骆某某用于开办网店,转账后,骆某某又以开办网店需要购买名牌衣服打样板为由多次向叶某某索要钱财,期间,叶某某多次提出到骆某某开办网店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均被骆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骆某某多次以开办网店为由多次向叶某某索要钱财,叶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40万元左右给骆某某,但叶某某一直没有看到骆某某经营的网店,期间骆某某也没有给过任何的分红给叶某某,2018年11月26日之后,骆某某将叶某某的电话和微信拉黑,此后,叶某某无法联系上骆某某,且骆某某一直未返还叶某某任何钱款,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骆某某以合伙开办网店为由骗取了叶某某人民币40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骆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骆某某的第一次供述承认了自己发现叶某某并未离婚后,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有保障,而以开设网店为名,不断向叶某某索要钱财,索要的钱财并未用于开设网店,而是用于自己父母生病治疗、自己日常花销。后来二人关系彻底破裂,自己将叶某某电话和微信拉黑的事实;也供述了开设网店自己和叶某某之间就利润六四分成的情况。但在后面的数次供述中,骆某某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称叶某某为补偿自己而无偿出资为自己开设网店,二人之间并无利润分成(利润分成的说法是为了搪塞叶某某的情人李某某),叶某某也知晓自己将钱财用于为父母生病、自己日常花销等情况。

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首次陈述能够与骆某某的首次供述内容向印证,但在骆某某向其做出2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后,在后面的陈述中也改变了之前陈述的内容,称二人之间并无真实的利润分成约定,只是在情人李某某发现自己同骆某某有联系后,为了搪塞李某某而做的约定。自己也知晓骆某某并未将钱财用于开设网店等情况。

综上,基于骆某某与叶某某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二人之间言辞证据的一致性,无法认定二人就“开网店”一事是否有利润分成的约定,故认定骆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第2具体涉案金额不清。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金额为40余万元,但除了叶某某让侄女陈某某转款给骆某某的250200元(共7次转款)外,其余15万元的指控金额无证据支撑。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821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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