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玛某某,马边玛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泥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自2020年1月16日至20日期间,连续五天聚集多人在本县荣丁镇“三友茶楼”一包间内,以“焖鸡”和“斗牛牛”的方式组织赌博,并雇佣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负责在现场根据参与赌博人员下注大小来抽头,五天共抽头营利11420元,泥某某以每天200-300元支付骆某某工资。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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