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503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葫芦岛市人大代表(已暂停职务),原**镇村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镇**村为发展本村经济,村书记骆某某在**村**组建村集体所有的**村食品厂。后骆某某在没有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郭家沟组的集体基本农田7.54亩建设食品厂,在此基本农田上施工,进行建厂房、围墙及混凝土硬化。
经沈阳农业大学、葫芦岛自然资源局鉴定:食品厂建设过程中占用基本农田7.54亩。建筑物、围墙及混凝土硬化面积5.06亩,损毁程度为严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认定的骆某某严重损毁土地面积5.06亩中,是否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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