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园**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沁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在投资开发“沁河坊”楼盘一期工程期间,因资金短缺,该公司股东通过各种关系向沁阳民间社会人员手中融资借款5000余万元,支付3分高息,并将“沁河坊”楼盘一期商铺作为借款抵押,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人在沁阳市房管局登记备案。
2017年5月至7月,沁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蔡某某、王某某、销售部经理骆某某在明知公司已将开发的“沁河坊”楼盘一期商铺抵押备案登记在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商铺进行二次销售(采取分割划分、对外返租,并承诺以总房款8%的回报率每年返还购房人租金,第一年租金直接冲抵购房款,租金连续返还5年),并与群众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变相吸收48户群众存款1804.105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且沁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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